知识家

 


   外国公司在台湾投资设立的事业单位最普遍的类型有:
1、 分公司
2、 公司(子公司)
3、 代表人办事处
4、 独资公司
分公司及公司(子公司)通常以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型式组成。有限公司指的是五人以上、二十一人以下股东所组织,就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其责任之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指的是七人以上股东所组织,全部资本分为股份;股东就其所认股份,对公司负其责任之公司。另两种为无限公司及两合公司。

有关申请书语文及文件证明之注意事项:所有的申请书都必须以中文填写,以外文(意即非中文)撰写的文件应附上中文译本。于某些情况下,以英文撰写的文件亦可。文件有时亦需经由申请者当地之中华民国台湾领事馆所公证或证明。相关要件于下述之设立程序中有说明。

申请公司设立登记
待成立营利事业的实收资本额会影响投资者应于何处提出公司设立登记申请。实收资本额超过新台币5亿元的投资案应向经济部商业司提出申请,实收资本额小于新台币5亿元者则应直接向当地政府机关提出申请,如台北市商业管理处、高雄市政府建设局、经济部中部办公室等。经济部商业司会先对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案进行审核,核准后投资者必须向公司所在地的县市政府机关提出营利事业登记证的申请。

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所需文件
1. 有限公司设立登记表
2. 经济部核准通过的名称预查表(见上文步骤一)
3. 公司章程影本
4. 授权会计师的委托书、实收资本的稽核报告与附件(银行存摺影本等)
5. 若由律师或会计师代理申请的话须附上委托书
6. 所有董事、股东与经营者的身份证明文件
(1) 若为本国法人(本国公司):营利事业登记证影本;若为外国法人(外国公司):公司设立文件影本
(2) 若为本国自然人(本国个人股东):身份证影本;若为外国自然人(外国个人股东):国籍证明
7. 参与董事选举的法人股东代表指派证明文件<BR>8. 由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核发的侨外投资核准书与侨外投资额审定书影本
9. 若公司营业项目需要特别许可则须检附有关单位核发的核准书影本(参见“特别产业”一节说明)
10. 公司设立登记表两份
11. 合资协议书影本

成立公司(子公司)的程序
1. 公司名称与所营事业的预查
2. 开立银行帐户以汇入资金
3. 申请侨外投资审定
4. 汇入资金
5. 检附汇款证明以完成投资审定
6. 申请公司设立登记
7. 申请营利事业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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