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家

 


 中华民国94年4月4日修正

一、 

法源依据

 

(一)、

「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依亲居留长期居留或定居许可办法」(民国82年2月8日内政部(82)台内警字第8273459号令订定发布、民国93年4月8日内政部台内警字第0930079965号令修正发布,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

居留及定居案件申请手续及其他应检附文件请依据内政部订定之「大陆地区人民申请在台湾地区项目许可长期居留或定居送件须知」办理(http://www.immigration.gov.tw入出境管理局网站-申请事项-申请须知)。

二、 

申请资格

 

(一)、

基于经济考虑,在产业技术上有杰出成就,且其研究开发之产业技术,能实际促进台湾地区产业升级者,得申请居留(本办法第20条第1项第1款)。

(二)、

基于经济考虑,在新兴工业、关键技术、关键零组件及产品有专业技能,且确为台湾地区所亟需或短期内不易培育者,得申请居留(本办法第20条第1项第3款)。

(三)、

基于经济考虑,在数字内容、影像显示、光电、半导体、电子、信息、通讯、工业自动化、材料应用、高级感测、生物技术、奈米科技、制药、医疗器材、特用化学品、健康食品、资源开发与利用、能源节约等着有成绩,且所学确为台湾地区所亟需或短期内不易培育者,得申请居留(本办法第20条第1项第4款)。

(四)、

大陆地区人民基于经济之考虑,经许可在台湾地区长期居留满2年者,得申请定居。

三、 

基于经济考虑申请居留及定居专业证明文件

 

(一)、

最高学历证明。

(二)、

邀约机构邀请函证明文件。

(三)、

详细且完整之经历证明。

(四)、

符合主管机关认为确有必要(如台湾地区所亟需或短期内不易培育)之专业技术能力证明。

(五)、

依据本办法第20条第1项第1款或第4款提出申请者,须出具能实际促进台湾地区产业升级或在产业技术上有杰出成就或着有成绩之证明文件(如专利、得奖、硕博士论文、近五年在CSI、EI、ISTP所列国际期刊与会议发表论文、学校教授或企业推荐函、、主持大型开发计划、主持国际标准制定、于技术领导厂商担任重要技术职位、于著名研究单位从事研究……等相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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