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因「业务需要」,得在台湾地区取得、设定或移转不动产物权?
依本许可办法第7 条规定系指:
(一)业务人员居住之住宅。
(二) 从事工商业务经营之厂房、营业处所或办公场所。
(三)其他因业务需要之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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