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因「从事于台湾地区整体经济或农牧经营之投资」,得在台湾地区取得、设定或移转不动产物权?
(一)所称整体经济系指下列各款投资:
甲、观光旅馆、观光游乐设施及体育场馆之开发或经营。
乙、住宅及大楼之开发或经营。
丙、工业厂房之开发或经营。
丁、工业区及工商综合区之开发或经营。
戊、其他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公告投资项目之开发或经营。
(二) 所称农牧经营系指符合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公告之农业技术密集与资本密集类目及标准之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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