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从事于台湾地区整体经济或农牧经营之投资,申请取得、设定或移转不动产物权,应检附哪些文件办理?
(一) 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同意文件。
(二) 证明文件:经经济部核准设立之公司文件。
(三)申请书:得向不动产所在地直辖市或县(市)政府洽取或网络下载。
(四) 申请机关:取得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准后,再直接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辖市或县(市)政府地政机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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