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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由于申请取得之不动产,实际坐落于各直辖市或县(市)辖区,其实际使用情形为何?是否属本办法第2 条禁止取得及第3 条特殊事项之管制?地方政府应本土地所在地之管理机关立场,先予审核后,叙明理由,再报请内政部许可。
(二)另为明了大陆地区人民取得、设定或移转不动产物权目的,申请书中并应填列用途目的及取得、设定或移转不动产权利价值等,俾利依本许可办法审查。
(三) 大陆地区人民取得、设定或移转不动产物权,依本许可办法规定均应列册管理,并以计算机建文件,本项数据得提供财政部、中央银行、行政院大陆委员会及相关机关查询之需。
(四)申请案件仍应依现行土地使用相关管制法令予以管制,如有违规使用情事,应依都市计划法及区域计划法处罚之机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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