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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金融业务往来许可办法第5 条之1 规定:「台湾地区银行、信用合作社、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卡业务机构及中华邮政股份有限公司得与大陆地区个人、法人、团体、其他机构及其海外分支机构为新台币之金融业务往来。
前项业务往来对象已取得台湾地区居留资格或登记证照者,比照与台湾地区个人、法人、团体及其他机构往来;往来对象未取得台湾地区居留资格或登记证照者,除新台币授信业务以银行及信用合作社对未取得台湾地区居留资格之大陆地区个人办理不动产物权担保放款业务为限,且授信对象须依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取得设定或移转不动产物权许可办法之规定在台湾地区取得、设定不动产物权者外,其他业务比照与未取得台湾地区居留资格或登记证照之第三地区个人、法人、团体及其他机构往来。
台湾地区银行及信用合作社办理前项不动产物权担保放款业务之授信对象、额度、期限、担保品、资金用途、核贷成数及其他应注意事项,由主管机关另定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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