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许可办法取得之不动产嗣后如发生继承事实时,如何处理?
行政院大陆委员会92 年1 月3 日以陆法字第0910022902 号函释示:如大陆地区人民继承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之遗产,而该遗产系大陆地区之被继承人,自大陆地区移入台湾地区或其变形、或交换所得之财产,例如依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69 条规定经许可在台购置取得之不动产,应无同条例第67 条之适用。是以大陆地区人民依本许可办法取得之不动产,嗣后如有发生继承事实者,得由其继承人办理继承登记。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