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型态
项目 |
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
外国公司之分公司 |
代表人
办事处 |
许可之活动 |
一般贸易、销售及制造 |
一般贸易及国内销售及制造 |
法律行为及联络工作 |
营利事业所得税 |
- 课税所得额在120,000元以下者,免征营利事业所得税
- 课税所得额介于120,000元以上181,818元以下者,营利事业所得税之计算为(课税所得额-120,000)*1/2
- 课税所得额超过181,818元者,就其全部课税所得课征17%
|
同左 |
不适用 |
利润汇出之税负 |
扣缴税率为20%,但公司就其未分配盈余所缴纳之10%未分配盈余税得扣抵该扣缴税额 |
无 |
不适用 |
产业创新条例之租税奖励 |
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股东/总公司
之责任 |
股东就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其责任 |
外国总公司就分公司未清偿之债务负连带责任 |
不适用 |
股东之条件 |
须至少有法人股东1人或自然人股东2人(于有限公司之情形,1人以上之自然人或法人股东),且均得为居住于我国境外之外国投资人 |
无须有股东 |
无须有股东 |
董事之条件 |
须至少有董事3人(于有限公司之情形,1-3人),且均得为居住于我国境外之外国投资人 |
无须有董事 |
无须有董事 |
监察人之条件 |
须至少有监察人1人(于有限公司之情形则无规定),且得为居住于我国境外之外国投资人 |
无须有监察人 |
无须有监察人 |
公司/分公司最低资本额/最低营运资金要求 |
无最低资本额要求,惟公司资本额应以经会计师查核签证认定资本额足敷设立成本即可(注一) |
无最低资本额要求,惟公司资本额应以经会计师查核签证认定资本额足敷设立成本即可(注一) |
无须有注册营运资金 |
出资来源 |
出资得以现金或保留盈余或资本公积为之 |
原始出资须由国外母公司汇入款项为之;但其后之出资得以国外母公司汇入款项或分公司保留盈余为之 |
不适用 |
年度之所得税结算申报 |
必须 |
必须 |
无须 |
薪资、租金、执行业务报酬等之扣缴 |
必须 |
必须 |
必须 |
母公司/总公司行政费用之分配 |
该等费用之所得税扣缴率为20%,是否可扣抵所得额则视子公司是否提供符合税法规定之凭证文据而定 |
于符合若干标准之情形下,得将费用分配于分公司并扣抵所得额进行扣除 |
不适用 |
账簿之保存 |
必须 |
必须 |
必须 |
解散时应进行清算 |
必须 |
必须 |
无须 |
以子公司/分公司/代表人之名义购买不动产及车辆 |
可 |
可 |
不可 |